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的确,“天下之本在家”。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是家庭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过去几十年,中国家庭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家庭规模和结构越来越核心化(马春华等,2011),家庭功能和家庭稳定性也在快速下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78至2018年,中国离婚率快速上升,离婚率从1.53‰上升到10.37‰;每年离婚登记人数从1978年的28.5万对上升到2018年的446.08万对,升高了15.65倍。“闪婚闪离”这种快速的婚姻形式也屡见不鲜(王会、欧阳静,2012)。也就是说,现在正在进入婚姻的“80后”“90后”,与他们的父母一代相比,将面临更高的离婚风险。当前,离婚俨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问世以来,文化对社会发展和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成为社会科学长期关注的议题之一(Harrison and Huntington,2000)。福山、亨廷顿等学者探讨了文化因素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Knack and Keefer,1997;La Porta,1997;亨廷顿、哈里森,2013)。近些年,学术界逐渐将研究视角转向微观行为决策,如文化影响就业(Giavazzi,et al.,2013)、女性劳动参与(Antecol,2000;Fernández and Fogli,2009)和生育行为(Almond,et al.,2013)等。对人们生育和就业等家庭决策有着深远影响的婚姻行为也会受到文化的影响。本研究关心的学术命题是:一个区域的离婚文化(高离婚率)是否影响到人们对婚姻的理解?迁入高离婚率的社会后,人们更可能结束婚姻吗?离开高离婚率的社会,原有的婚姻文化是否持续产生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学界从文化视角解释过去几十年我国离婚率的快速上升,而且在理论上有助于识别文化影响个人行为的具体机制。
文化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回顾(一)婚姻稳定性的解释:文化的视角关于婚姻稳定性的解释,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内部的微观因素,如家庭经济学强调婚姻的成本与收益(Becker,et al.,1977;White,1990),社会心理学则强调婚姻匹配(Rogers,2004;South and Lloyd,1995)和婚姻互动(Killewald,2016;钟梦宇等,2016)。这些研究都为个体的离婚选择提供了很好的解释,而我们的疑问是,当前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婚姻,其婚姻质量和婚姻匹配比以前更差吗?正如婚姻问题专家经常强调的,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婚姻中“问题”总会有,是否选择离婚重点在于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和理解。西方社会过去几十年离婚率持续攀升,学术界对此较为一致的解释是:传统家庭和公共价值观的崩溃,源于与婚姻解散有关的耻辱感降低,以及有关离婚的法律制度使其相对容易(González and Viitanen,1995;曾毅、吴德清,1995)。也就是说,人们对家庭和婚姻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变化,由此导致离婚率的快速上升。哈克斯塔夫(Hackstaff,2010)和怀特黑德(Whitehead,1998)等学者将其界定为从传统的永久婚姻文化向离婚文化的转变。当前,以离婚自由和高离婚率为特征的离婚文化,伴随着现代性、个人主义和市场经济在全球蔓延(Hirschman and Teerawichitchainan,2003)。那么,离婚文化对中国的婚姻家庭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文化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经典命题。过去几十年,文化理论和文化研究已有很多,但是对其影响效应的定量评估是困难的。原因之一是对文化的定量测度难以剥离相互嵌套的社会、经济和制度等诸多因素。社会科学对“文化”的研究数量众多,但是概念界定一直没有统一。广义的文化往往等同于社会本身,以致混淆了其与制度及社会结构的区别(Small,et al.,2010)。正如迪马乔所言,文化是“一种集体现象,体现在人们的头脑中”(DiMaggio,1997),难以通过个体调查来量化文化。但是不同区域和不同人群的文化存在差异,在不同的区域和群体中,某种给定的文化特征总是显示不同的值(Hitlin and Piliavin, 2004)。基于帕森斯的社会化理论,我们将文化界定为某一社会群体经历相似的社会化过程,所共享的激发人们行为的信念、偏好和价值观。在其他社会经济因素随机给定的情况下,不同区域内反映某一文化特征的指标的差异即体现了内在文化的差异。原因之二是,对文化影响人们行为的效应进行评估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文化的内生性,即文化与社会行为是相互生成的。人们自身的偏好和信念是由个体自身的经历所塑造的,同时受到当前行为选择的强化;此外,人们的信念和偏好及其行为,同时受到宏观的制度、社会和经济因素的约束(Polavieja,2015)。这是文化及文化影响复杂性的表现,即吉登斯所称的“结构二元性”,结构和个体行动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交融(Giddens,1986)。寻求文化内生性问题的解决方法,需要我们以动态的视角思考文化,把注意力放在文化的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互动关系上,并在理论的复杂化和定量的精确化之间寻求平衡(Polavieja,2015)。任何文化都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中。过去几十年我国离婚率的快速上升、不同区域间的离婚率差异以及人口的大规模跨区域流动,为我们识别文化的影响效应提供了契机。从人口流动的视角出发,已有研究主要关注流动过程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马忠东、石智雷,2017),而离婚文化对流动人口婚姻稳定性有怎样的影响,离婚文化如何在人群和区域间扩散传播,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从量化社会科学的视角出发,一个区域的离婚率可以综合反映该地的离婚文化(Furtado,et al.,2013)。本研究借鉴“流行病学分析法”,利用跨省人口流动、十年前的地区离婚率和工具变量法来估算离婚文化对人们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二)离婚文化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内在机制纵观现有文献,离婚文化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分析普遍的文化对离婚行为的影响,包括个人价值观、宗教信仰等因素对个人离婚态度和行为的影响(Murray,2002),也有学者探讨女性社会地位、性别比等家庭文化的影响效应(Trent and South,1989)。第二个阶段开始进入对离婚文化的研究。首先通过对离婚现象和离婚率的总结从理论上提出离婚文化概念,然后通过个体访谈研究离婚文化如何影响人们的离婚决策(Karla,2010)。也有学者研究婚姻观念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认同终身婚姻的被访者通常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解决婚姻问题,更不容易选择离婚(Amato,et al.,2003)。第三个阶段研究者开始利用大样本调查,计量分析离婚文化对离婚行为的影响。目前相关文献还比较少,只有弗塔多等学者(Furtado,et al.,2013)分析从欧洲到美国的移民的离婚风险差异,考察流出地的离婚文化对人们离婚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从低离婚率国家迁出的人更不容易选择离婚。该研究利用不同流出地国家的离婚率来反映离婚文化,导致制度和文化对离婚行为的影响在实证上很难区分(Sevilla-Sanz,2010)。比如,法律制度对离婚态度较为宽松的国家,人们也更容易离婚。与弗塔多等人的研究相比,本研究首先考察同一国内的跨省流动人口,以同一制度环境下不同地区间文化的差异为基础;然后提出离婚文化影响婚姻稳定性的二元路径,在研究流出地离婚文化影响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从同一地区流出的人如何受到不同流入地离婚文化的影响。离婚文化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影响人们的婚姻行为。一是文化的规范效应。离婚文化的兴起让人们普遍接受离婚行为,对离婚行为的接受程度标志着离婚文化的发展程度(Hackstaff,2010)。二是高离婚率会对其他人形成示范效应。身边朋友或邻居的离婚案例越多,人们越容易忽视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将离婚作为处理婚姻问题的首选策略(Furtado,et al.,2013)。三是高离婚率会让当前未婚和在婚的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高离婚率会导致大量的单亲家庭,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子女会有更高的离婚概率。虽然有研究显示单亲家庭长大的子女承诺不会像父母一样,但她们普遍缺乏对婚姻永久性的信任,进入婚姻后的离婚概率明显高于一般家庭(Amato and Booth,1991;Wolfinger,1999)。四是离婚文化会改变劳动力市场和婚姻市场的格局。离婚率的上升会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率,而经济独立的女性更容易将离婚作为处理婚姻问题的手段。在高离婚率的社会中,女性会减少自身在婚姻中对男性的经济依赖,因此会在整个生命周期参与劳动以提升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高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中男女工作分配的性别平等(Yodanis,2005);另一方面,女性经济越独立,离婚的概率越高(Kaplan and Stier,2017)。
从永久婚姻文化到离婚文化:研究背景与假说(一)中国婚姻文化的变迁 随着社会和制度环境的变迁,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而原有的文化传统以及文化的新近演化,又将成为下一步社会变迁的基础和方向(Alesina and Giuliano,2015)。有学者认为,对传统家庭文化影响最大的是婚姻文化变迁(Goode,1993)。哈克斯塔夫将婚姻文化区分为永久婚姻文化和离婚文化。永久婚姻文化是基于以下三个观念的一系列信念、形式和实践:婚姻是永恒的,婚姻是注定的,离婚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离婚文化则将婚姻视为可以选择的和有前提条件的信念和行为,离婚是婚姻不理想时的一个出路(Hackstaff,2010)。离婚文化理论认为,与现代化直接相关的工业化、城市化和个人自由主义的发展导致婚姻稳定性快速下降,形成了高离婚率的婚姻文化(Preston and McDonald,1979)。人们越来越多地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氛围中,离婚成为自我表达的一种模式,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离婚意味着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是一种新生和自由(Whitehead,1997)。传统中国推崇和践行永久婚姻文化。“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中国人对婚姻家庭最美好的向往。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既是上事宗庙、下继后嗣的家族大事,也是国家伦理道德执行的基础。在传统中国,离婚有悖于正统观念,离婚的事件极少(杨联芬,2015)。社会从礼教和法律两个维度来维持婚姻的稳定。已婚女性基本没有离婚的自由,即使丈夫可以“休妻”,也受到“七出”“三不出”等诸多约束。“被休”的女性及其原生家庭会被人耻笑,改嫁更是“丧失贞节”。到清末民初,受“五四”新文化的影响,离婚被赋予了鲜明的现代性标签,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波离婚高潮(杨联芬,2015)。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个人的离婚行为受到国家和单位的严格限制,除了建国初期和文革时期因政治环境的影响出现过短期的高离婚率外,长期保持低离婚率状态。改革开放四十年,伴随着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中国社会经历了永久婚姻文化的衰落和离婚文化的兴起。首先表现为离婚率的快速上升。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全国一般离婚率为1.531‰,到2018年一般离婚率上升为10.372‰,上升了6.77倍(详见图1)。二是离婚文化在空间上分布不均等。以2018的离婚率来看,离婚率最高的五个省份平均离婚率为14.804‰,离婚率最低的五个省份平均为6.919‰,前者是后者的2.14倍。三是离婚文化跨区域蔓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份离婚率数据显示,各省的离婚率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且表现出向高离婚率地区的趋同性(白彩全等,2015)。结合已有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离婚文化的快速兴起,并且呈现跨区域蔓延趋势。以此为背景,本研究将具体分析离婚文化如何在区域和群体之间传播,区域高离婚率如何影响个体的婚姻决策。
(二)在中国,离婚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文化一旦产生,立即向外扩散”(季羡林,1997)。在文化的横向扩散过程中,各种文化的影响力会表现出强势或者弱势。人们面临不同的文化时,更容易选择强势一方的文化。如果文化之间的力量相差悬殊,弱势文化一般不会对强势文化构成威胁,它只能勉强存在或者在与强势文化的抗争中逐渐消亡(亨廷顿,1998)。近代以来,来自西方的文化思潮催生了我国的社会变革、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对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家庭和婚姻文化。纵观中国婚姻史,离婚文化的兴起有两个重要节点,一是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二是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可见,中国离婚文化的兴起明显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相对于永久婚姻文化,离婚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离婚文化从进入我国之初就披着“现代性”的外衣。离婚在中国古已有之,并不是外来词,但是“自由离婚”则是西方现代思潮,被赋予了鲜明的现代性。新文化运动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单方面针对女性的“七出”,将其作为欺压女性的非人道德进行彻底否定(杨联芬,2015)。有学者甚至将高离婚率看作现代性的一部分,认为现代化的发展将带来婚姻稳定性的必然下降(Goldscheider and Waite,1991)。二是在新文化运动时期,离婚文化担负着瓦解传统儒家伦理、破除封建文化的重任。很多人将自由离婚视作新道德对旧道德的战胜:赞同离婚属于新派,体现进步和文明;反对离婚则属于保守和封建(沈雁冰,1922)。其三,离婚文化秉承了个性解放和个体自由的时代主旋律。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深知家庭本位主义是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要破除传统就必须对“家庭”来个彻底的批判(孙向晨,2015)。西方文化将个人视为社会行为的主体,个人具有至高的价值,因此提倡个性独立解放,消解个人对家庭的依附。相对来说,永久婚姻文化则站在了个性解放和个体自由的对立面,成为中国负面传统文化的代表。随着现代化、市场化的发展,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成为现代性的基本内容,家庭则从需求共同体变成一种选择性关系。根据贝克的个体化理论,在新时代的婚姻关系中,个体不再只是屈从于家庭的需要,而是将个体的需要带入家庭。一旦个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家庭就有濒临破裂的危险,一个人终其一生可能会组成多个家庭或在多个家庭中度过(贝克,2011)。(三)离婚文化影响婚姻稳定性的继承效应和浸染效应关于文化的属性,早期学者普遍认为,文化可以代际传递并保持较高程度的稳定性(Hitlin and Piliavin, 2004)。帕森斯认为,人们的价值观是通过社会化过程获得的,主要发生在童年时期;一旦内化,这些文化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Parsons and Shils,1951)。也就是说,文化对人的影响是长期的、较为缓慢的,一旦内化成人们的态度和信念,就会持续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心理和行为(Guiso,et al.,2006)。费尔南德斯(Fernández,2011)对文化的稳定性理论提出了批评,她认为文化可以代际传承,但也会受到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比如新的社会经验、与他人或新文化的互动等。从上一代那里继承的或者在成长过程中浸染其中的文化,受个体经验的影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或者更新(Polavieja,2015)。本研究以费尔南德斯的文化理论作为参考框架,认为文化兼具继承性和浸染性特征:继承性使群体或个人的文化特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浸染性使人们的文化特质在不同环境中不断变化。对流动人口来说,其所接触的文化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旧有的伴随着个人成长而浸染其中的文化,另一种是新进入或者新获得的不同于以往的文化。流出地的离婚文化对于流入到外地的人依然有持续影响,我们将此称为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离婚文化不仅可以基于家庭在代与代之间传承,也会在人与人之间横向传播,比如人们会根据社区和朋友的婚姻模式或婚姻观念调整自己对婚姻的理解。从低离婚率地区流入到高离婚率地区,受流入地离婚文化的影响,人们的离婚风险也会上升,本文将此称为离婚文化的浸染效应。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两个平行假说:假说1a:流出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说1b:流入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离婚文化对婚姻行为的影响还会因个体的年龄和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年轻人更容易受到婚姻外异性的吸引,也更容易接受新的婚姻观念;而年龄较大的人受传统的永久婚姻文化影响更大,且他们在流入地的婚姻市场上面临的诱惑相对较少。假说2a:相对于年龄较小者,流出地离婚率更容易影响年龄较大的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假说2b:相对于年龄较大者,流入地离婚率更容易提高年轻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离婚文化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影响可能存在性别差异。当前我国依然是男性主导的社会,在新的环境中男性更容易受到婚外女性的诱惑。结婚后,女性的生活重心偏向于家庭,而已婚男性相对于单身男性更可能在事业上获得成功,获得更高的职位和收入(Bernard,1982),对异性的吸引力也会有所增加。在社会上,离婚对女性的负面影响更大,因此女性相对于男性在离婚态度上更为保守。男性更容易接受新环境中的离婚文化,而原有的文化特质在女性身上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她们更容易受流出地离婚文化的影响。假说3a:流出地离婚率对女性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说3b:流入地离婚率对男性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
实证策略与数据选择(一)实证策略由于文化概念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识别和测度文化成为实证研究的关键。我国不同地区的离婚率差异很大(徐安琪、叶文振,2002;李在军等,2017)。地区离婚率的差异综合反映了文化、社会和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也就是说,人们关于婚姻的价值观、偏好和信念在空间分布上存在差异(Furtado,et al.,2013)。借鉴费尔南德斯和弗塔多等学者的研究方法,我们认为各个区域的离婚率可以作为该区域离婚文化的综合反映,由此识别流出地和流入地婚姻文化的相关特征。研究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一般有两个思路,一是旧有的伴随其成长的文化,个体流动后对其行为持续发生作用;二是新进入一个不同于以往文化特征的环境,受到新接触文化的浸染和影响。本研究的策略是,利用人口的跨省迁移从动态的视角衡量流入地文化和流出地文化对人们离婚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流动人口继承了其流出地家乡的文化,但是不能把流出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带到务工的城市;另一方面,他们依然在中国,面临着与原来相同的制度环境,但是他们将接触到流入地不同的文化环境。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显著的社会现象是大规模的人口跨地区流动。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底,全国有流动人口2.45亿,占总人口的17.82%,其中约1亿为跨省流动人口(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管理司,2017)。以往研究多使用流行病学分析方法,选取第二代移民而不是第一代移民来识别文化的影响,以避免移民在流入地的语言障碍以及制度环境的差异(Fernández and Fogli,2009)。本研究所选取的国内跨省流动人口,面临着相同的制度环境,也不存在语言交流问题。已有研究显示,人们在离婚前的迁移,并没有基于离婚风险的区域偏好和迁移选择(Boyle,et al.,2008)。但是从不同文化区域迁出的流动人口迁入同一区域,会同时受到流入地离婚文化的影响;从同一文化区域迁出的流动人口,具有基本相同的社会化过程,他们流入到不同的区域(类似于随机分布到不同的区域),会受到不同区域的离婚文化的影响(见图2)。这种影响效应估计类似于双重差分的方法。
在实证设计上,本文采用以下四个步骤来识别区域文化对流动人口离婚概率的影响。第一步,将研究对象设定为跨省流动人口,以控制流出地其他宏观因素的影响。第二步,研究对象流入到当前务工区域是其首次外出流动,也就是说被访者没有流入到当前工作所在地之外的区域,以尽可能保证流入地文化影响的外生性。第三步,流入到当前务工区域的时间早于初婚时间, 以保证研究对象的婚姻经历在流入地发生。第四步,选取1990至2000年的地区离婚率作为离婚文化的代理指标,用十几年前的地区离婚率以剥离当前各类社会经济因素的干扰。借鉴弗塔多等学者(Furtado,et al.,2013)的思路,本研究对估计方程设定如下:
其中,DRi,jk代表婚姻状态,是被访人i从原来的文化区域j流入到当前的文化区域k时,在调查时点是初婚还是有离婚经历。对离婚概率最精确的算法,就是追踪同一年登记结婚的N对夫妇,在他们所有人走到生命的终点时,已经离婚的对数与N的比值。精确计算离婚的概率不仅需要比较完整的追踪调查数据,还需要较长的追踪时间,本研究采取的方法是对该方法的近似替代:样本初婚至今是否有离婚经历。被解释变量是二元变量,本文采用概率模型进行估计。但是由于扰动项的分布未知,我们借鉴已有研究假定其为标准正态分布,采用Probit模型进行估计。在进行稳健性检验时,本研究进一步尝试Logit和线性概率模型等估计方法。本文使用Cluster在省级层面的标准误。省级区域一般离婚率测算公式如下:
HADRi,jk和OADRi,jk分别代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离婚率,用一般离婚率来衡量,指某地区当年登记离婚对数NADjk占该地区年在婚夫妻对数NSPjk的比重。分母中剔除了在调查时点处于未婚、丧偶或离婚状态等不具备离婚风险的人口。该方法便于统计,且便于在地区间进行横向比较,因此一般离婚率得到广泛使用。本文使用两种度量离婚文化的指标:一是借鉴费尔南德斯等人(Fernández and Fogli,2009)使用20年前的生育率作为地区生育文化的替代指标,本文使用流出地1990年的离婚率,利用20多年前的数据,以剥离出混淆在离婚率中的当前其他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平均迁移时间为9.9年,平均年龄为30岁,也就是说在1990年绝大部分流动人口还未流出。本文使用2000年的地区离婚率作为流入地的离婚文化,在此之后流动人口逐渐进入流入地。二是流出省和流入省2010年到2015年这6年的平均离婚率,尽量识别各地区不随时间变化的离婚文化特征。当前离婚率更能反映该地区的离婚文化,但是地区社会经济因素的干扰性也更强。模型控制了被访者的个人特征、子女信息等现有文献证实会影响离婚行为的因素(徐安琪,2012)。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受教育程度、民族、居住的社区类型和外出务工时间。子女信息包括有无子女以及子女中有无儿子。此外,本研究还控制了被访者所在的行业。人们的婚姻稳定性及其价值观、偏好和信念可能受到宏观结构变量的共同影响。因此,研究模型进一步控制了流入地和流出地2015年的社会经济特征,包括人均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利用外资的规模、互联网普及率、人口出生率和流动人口所占比重。本研究在省级层面使用聚类标准误,以考虑不同省份内部个体间的相关性。在稳健性检验模型中使用robust稳健标准误,利用怀特检验处理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γi是不随时间变化但影响离婚行为的特征,δi是年度固定效应,νi是区域的固定效应,εi是误差项。(二)数据来源研究数据来自于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管理司进行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该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没有本地户口的跨区县流动人口。从2010年预调研开始,目前已经完成2010至2016年的7轮调查,每年调查在县区层面随机轮转。各地市负责编制被选中的社区/村的100名合格对象名单,调查人员随机抽取20人进行访谈,每户只抽取一名15—59岁的流动人口。每年抽取样本15万左右。本研究使用调查进入成熟阶段的2013、2014和2015年数据。根据前文的研究设计,在数据选择上依据以下原则:剔除省内流动,只保留跨省流动人口;年龄设置为20—50岁;婚姻状态为有婚姻经历,包括初婚、离婚和再婚;剔除流入本地前在其他地区有务工经历的群体,以避免离婚后的迁移选择性;只保留流入本地务工的时间早于初婚时间,以保证整个婚姻过程在流入地完成;数据中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将2013、2014和2015三年的截面调查数据样本合并,构建混合面板数据。最后,本研究获得有效样本48864个。考虑到流动人口的离婚时间可能早于迁入当前区域的时间,本研究对样本进行了筛选,图3描述了48864个有效样本在各省的分布结构。卡方检验结果表明,本研究所筛选的48864个有效样本和所有跨省流动人口(240306个)在各省的分布基本保持一致,没有显著差异。
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离婚率数据分别来自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10—2016年离婚率数据来自历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各省2015年人均GDP、利用外资规模、互联网普及率和人口出生率等数据来自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2015年市场化指数根据王小鲁、樊纲撰写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整理。样本及查询所得数据的统计描述详见表1。
总体来看,跨省流动人口的平均离婚率为1.72%。历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改革开放后我国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一般离婚率从1982年的0.256%上升到2015年的0.929%,提高了3.63倍。表2报告了四川、河南、山东三省的流出人口离婚率。在同一地区,从不同地区流入的人有着不同的离婚概率;同一地区的人流入到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离婚概率。整体来看,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离婚率与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呈现正向相关性。流出地离婚率越高,流出人口的离婚概率越高;流入地离婚率越高,流入人口的离婚概率也越高。
区域离婚文化对流动人口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一)基本结果表3报告了本研究的基本估计结果。整体来看,地区离婚文化对个人离婚概率有重要影响,一方面表现为流入地离婚文化的浸染效应,即流入地离婚率越高,外来人口的离婚概率越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流出地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即流出地的离婚率越高,流出人口的离婚率也越高。即使我们使用2010—2015年的地区离婚率作为替代指标,同时控制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会经济特征,以上效应依然存在。
表3第1个模型控制了调查年份、出生年、个人特征以及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域特征,并且在省级层面进行Cluster处理。模型估计结果显示,流入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夫妻离婚,流入人口的离婚概率增加1.65%;流出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夫妻离婚,流出人口的离婚概率增加1.91%,且均在p<0.00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用地区离婚率来度量地区离婚文化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很可能存在某些不可观测因素同时影响地区离婚率和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因此,在第2个和第3个模型中我们进一步控制了流动人口的子女信息以及流入地和流出地所在的区域。虽然模型3控制了个人和地区特征等20个因素,但是地区离婚文化对个人离婚概率影响的估计结果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意味着,跨地区迁移务工或者生活的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会受到当地新接触文化的影响,即文化的浸染效应;人们迁移到一个新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早年成长时期的文化特质依然持续发生作用,即文化的继承效应。前文研究了地区离婚文化与离婚概率的因果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从低离婚率地区流入到高离婚率地区,或者从高离婚率地区流入到低离婚率地区,人们的离婚风险怎么变化。在表3模型2的基础上,我们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做了回归预测,然后构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离婚概率矩阵。由表4数据可以发现,从低离婚率地区流入到低离婚率地区的离婚概率为12.9‰, 同样的一个人流入到高离婚率地区其离婚概率则上升为27.74‰。从高离婚率地区流入到低离婚率地区的流动人口也有较高的离婚概率(21.63‰)。在低、中离婚率地区之间流动,流动人口离婚概率并没有明显的变化,我们将此称为婚姻文化安全区(见表4的阴影区域)。无论是从高离婚率地区流出,还是流入到高离婚率地区,都会明显提升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也就是说,只要接触到高离婚率文化,人们的离婚概率就会上升。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可能接触到了永久婚姻文化(低离婚率地区),但是流动人口更多受到离婚文化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相对于传统的永久婚姻文化,离婚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
(二)内生性及稳健性检验前文就地区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离婚概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在此需要对模型的内生性和稳健性进行讨论。表3中我们引入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域特征,使用了2000年及之前的地区离婚率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反向因果和遗漏变量对模型的影响。本部分我们进一步使用工具变量分析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并利用不同的估计模型、重新定义样本和调整核心变量测度指标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1. IV检验本研究引入了两个工具变量:一是利用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测算的各地区1982年的一般离婚率;二是基于民政部统计的当年登记离婚数和第一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的各地区1955年的一般离婚率。之所以选取这些数据,一方面,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用1955年的离婚率体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区离婚文化,用1982年的离婚率体现改革开放初期的地区离婚文化。另一方面,地区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历史上的地区离婚率对当前的离婚率有较强的解释力。在第一阶段回归中,流入地离婚率回归模型的F值为11187.64,调整后R2为0.886;流出地离婚率回归模型的F值为2842.66,R2为0.664,远高于弱工具变量的临界值,且均在p<0.00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过渡识别检验结果显示Sargan卡方为0.726(p=0.639)。因此,本文所选择的工具变量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且都是外生的。使用该工具变量进行D-Wu-Hausman检验,Durbin卡方值为3.520(p=0.172)。也就是说,本文所使用的流出地和流入地离婚率变量不存在内生性问题,表3中的回归模型可得到一致估计。2. 稳健性检验为了获得更加稳健的结论,本研究对一些可能的替代性假说进行了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首先,由于扰动项的分布未知,在第1个和第2个模型中分别使用Logit和LPM模型进行重新估计,结果显示,无论是系数大小还是显著性,都与前文使用的Probit模型十分一致。其次,考虑到概率模型中的异方差问题,在第3个模型中我们使用Robust对标准误进行调整。可以看到,调整后的标准误有小幅上升,但是核心变量依然在p<0.003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其三,我们进一步以1990年地区离婚率和2010—2015年地区离婚率均值作为地区离婚文化的代理指标,估计结果依然是正向显著的,估计系数有所减小。
其四,考虑到前文使用的是“样本在流出后才结婚”的严格假设,会导致较多样本的损失,本研究在模型6中使用所有跨省流动样本进行估计,结果显示流出地和流入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经历和离婚状态的影响都是非常显著的,回归系数也没有明显变化。可见本研究对样本的严格限定并没有改变样本的分布。当我们把离婚文化的影响分解为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和浸染效应时,就需要进一步引入时间的维度。如果文化影响人们的离婚行为,那么随着流动人口迁入时间的延长,浸染效应应该有所增强,且流出地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也不应该消失。在模型7、8、9中,我们分别将研究对象设置为迁入3—5年、6—8年、9年及以上,估计结果显示,随着迁入时间的延长,流入地离婚文化对流入者离婚概率的影响先下降后上升,呈现U型关系;流出地离婚文化对流出者离婚概率的影响先上升后下降,呈倒U型。2017年底,中国流动人口有2.45亿人,以省内流动为主,跨省流动人口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跨省流动人口在各区域并非均匀分布,如东部沿海的广东、上海等省市,流动人口以及逐步获得当地户籍的外来人口占了很大的比重。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的离婚率高于当地居民(马忠东、石智雷,2017),因此在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高的地区,流动人口的离婚率很可能会成为当地离婚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流动人口大多是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流入地基于经济优势形成文化优势。在模型10中,我们剔除了流入人口最多的广东省,在模型11中进一步剔除流入人口规模排名前四位的广东、上海、浙江和江苏,结果显示,流入地和流出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依然有显著影响,影响系数大小也没有明显变化。也可能存在一种情况,人们倾向于流动到与出生地文化相近的区域,而这些区域有类似的离婚文化和离婚率。选择流出地离婚率基本相同的几个省份,考察人们从这几个省份流动到全国不同地区后,离婚概率是否会随着当地离婚率的变化而变化。检验结果显示,地区离婚率对流动人口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效应是稳健的(见表5)。
哪些人更容易受到离婚文化的影响由前文实证研究结果可知,地区离婚文化是影响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以及离婚选择的重要因素,但该结论只是地区离婚文化对跨省流动人口离婚概率影响的平均效应。不同特征的个体对离婚文化的反应可能存在差异。在这一节,我们根据年龄和性别将全部被访对象进行分组,分别进行回归,以考察离婚文化对不同人群离婚概率影响的异质性,结果如表6所示。在所有模型中,皆控制了个人层面、子女信息和省域层面的特征。
本研究按照年龄将样本划分为20—30岁、31—40岁、41—50岁三组。研究发现,流入地的离婚文化更容易影响较年轻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而流出地离婚文化更容易影响年龄较大的流动人口。以1990—2000年离婚率作为离婚文化替代指标进行估计的结果显示, 在20—30岁年龄组,只有流入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存在显著正向影响(p<0.001),流出地离婚率的影响效应并不显著。然而,在31—40岁年龄组,流入地离婚率的影响系数和显著性都明显下降,在41—50岁年龄组则不再显著。在31~40岁年龄组,流出地离婚率对跨省流动人口离婚概率的影响开始变得显著(p<0.01),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流出地离婚率对流动人口离婚概率的影响逐渐增强。在31—40岁年龄组,流出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离婚,跨省流出人口的离婚概率就会增加1.54%;在41—50岁年龄组,该边际影响效应上升为4.17%。以2010—2015年离婚率的均值作为离婚文化替代指标,其估计结果也表现出类似的规律。可见,对于较年轻的流动人口,其婚姻观念和行为更容易受到流入地文化浸染效应的影响;而年龄较大的流动人口更多地表现出对家乡婚姻文化的继承效应。分性别来看,流入地离婚文化的浸染效应主要影响跨省流动人口中的男性,而流出地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则主要影响女性。以1990—2000年离婚率作为离婚文化替代指标进行估计的结果显示,流入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离婚,跨省流入的男性离婚概率会增加1.44个百分点;流出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离婚,跨省流入其他地区的女性离婚概率会增加1.51个百分点,两者均在p<0.00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流入地离婚率对女性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也有显著影响,流出地离婚率对男性流动人口的离婚概率没有影响。不同年龄和性别的跨省流动人口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离婚文化的不同反应,是由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文化性质、个人特质共同决定的。首先,就离婚文化的浸染效应而言,发挥作用的流入地离婚文化是一种外在的婚姻文化或社会习俗,其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改变人们对婚姻的原有理解。这是一个由外到内的文化塑造过程。流动人口进入一个新的文化环境后,一方面,年轻人可塑性强,容易接受新的文化;另一方面,年轻人尤其是男性,在新流入地的婚姻市场上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因此,越是年轻的、男性流动人口,越容易受到流入地离婚文化的影响。其次,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是内化于人们价值观念和偏好的一种文化特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影响着人们在新环境中的行为决策。这是文化效应由内到外的社会显现。年龄较大的群体或者女性群体在婚姻中更为传统和保守,接受新生事物相对较慢;其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的文化将会持续发生作用,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影响力逐渐凸显。也有一种可能是,女性在流出地获得的离婚文化在其流动到外地后,在新的环境中得以激活或者强化。
结论与讨论家庭的稳定和完整是当前我国家庭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本文利用2013—2015年跨省流动人口数据,从动态的视角考察了流入地文化和流出地文化对流动人口离婚概率的影响。本研究发现,高离婚率地区形成了一种强势的离婚文化,无论是从低离婚率地区流入到高离婚率地区,还是从高离婚率地区流入到低离婚率地区,跨省流动人口都会保持较高的离婚概率。模型回归结果显示,以地区离婚率作为指标的离婚文化是影响人们婚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平均来看,流入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离婚,流入人口的离婚概率增加1.38—1.65个百分点;流出地100对夫妻中每增加1对离婚,流出人口的离婚概率增加1.32—1.91个百分点。这一发现是稳健的,本研究使用了工具变量,且控制了个人特征、子女信息和流入地流出地省域特征来克服内生性和遗漏变量问题,并调整估计方法、迁移时间、样本选择和变量测量等,都证实了文化在跨省流动人口离婚决策中的重要性。进一步研究发现,离婚文化的浸染效应主要会提高年轻流入人口的离婚概率;而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则更可能提高年龄较大的流出人口的离婚概率。文化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也存在性别差异,男性更容易受到流入地文化的影响,而女性更容易保留流出地的婚姻文化属性。本研究表明,在考虑离婚文化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时,其继承性和浸染性需要予以更多关注。继承性是离婚文化的代际传递,会影响个体整个生命周期的离婚风险。该发现很好地支撑了帕森斯(Parsons,1951)所提出的文化稳定性假说。浸染性即文化扩散效应,不仅会导致离婚率在地区间和群体间的传播,还可能导致高离婚率螺旋式上升的风险。比如,离婚文化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扩散效应,有助于解释由于法律调整或经济波动导致的离婚率短期内上升,可能会产生离婚率持续上升的长期影响(Boheim and Ermisch,2001)。离婚文化的扩散表面上看是离婚行为和个案的增加,但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对婚姻的信念、对离婚现象的认识。流入地离婚文化不仅会影响流入群体的离婚行为,而且从高离婚率地区流出的人口,可能会提升流入地居民的离婚风险。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个体”的离婚自由首先需要“家庭”的价值观念加以平衡和制约(孙向晨,2015),以减少婚姻决策中的自私自利。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外部文化的冲击具有重要的启示。当前全球处于高流动性和开放时代,没有哪一个区域或群体可以独立于全球化之外,不受外部力量或文化的影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以及对优秀外来文化的选择性吸纳,都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地区的高离婚率不仅会使人效仿,还可能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离婚率上升作为个体解放和社会进步的表现。无论在现实中还是理论上,高离婚率与社会变迁和现代性都没有必然的联系(Goode,1993)。从新文化运动掀起自由离婚的思潮起,离婚文化就披着“现代性的外衣”,承载着颠覆传统伦理的“个人主义”内涵(李文海,2014)。但是,当前这种看似能够满足个体意愿的婚姻文化,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将自由离婚作为不负责任的借口,“闪婚闪离”或者多婚重婚,造就了我国有史以来最高的离婚率时期。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婚姻或离婚行为不只代表着一个家庭或者两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缩影。我们不仅要给予单亲家庭及其子女以必要的社会支持,更重要的是去修复婚姻和家庭文化,实现家庭功能和家庭文化的再造。作为对文化影响效应的探索性研究,本文还存在很多不足。由于调查数据的限制,本文使用地区离婚率作为地区离婚文化的代理变量,并不是对文化的直接度量,因此对离婚文化内涵的测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遗漏。虽然本文研究了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和浸染效应,但是这些效应具体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浸染效应是否有可能仅仅是一种群体学习效应,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冯莹莹;排版:莫太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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